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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告错了就是告错了!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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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的当事人系一小型装饰装修公司B,通过上游一家公司A承包有装修项目,并将该项目转包给C,C又转给D(我们暂且称呼为A\B\C\D),后由于A拖欠工程款,进而造成C拖欠D的款项,D将我的当事人B诉诸法院。


辩护策略:

通过和我的当事人B进行充分沟通、确认相关事实、还原真相,搜集大量证据,后来,和我的当事人积极沟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详细研判,整理出合理、全面、客观的起诉书。此时,厘清事实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65条、788条、795条,以及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诉讼策略为依据建设施工合同之突破相对性,以D、(可以C)为原告诉讼A为被告,而我方进行从中协调。进而进行款项的催缴、支付。


判决结果:

经过2022年的举证、质证、开庭审理,最终在2023年底,本案如期开庭,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从而我们的代理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和赞扬。


律师点评: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到,被告是承担义务的,告错了就是告错了!法律是公正的!!

以上内容由刘建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建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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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建武
  • 执业律所:北京沃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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