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陶威律师

郑陶威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137-7797-0904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诈骗共同犯罪中担任讲师,终获缓刑

来源:郑陶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7
人浏览
案情简介:

某当事人在境内为境外诈骗集团担任直播间老师,讲授股票、期货等投资知识,并鼓动观众在该集团搭建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与在直播间假扮客户的诈骗集团业务部人员,互相当托,编造跟随老师投资能获得高额收益的虚假事实,引诱目标客户添加业务员的Q*或微*,并进一步按照业务员的指令在虚假交易平台开户、注资及交易。客户资金未进入正规股票或期货市场,只在上述平台空转,投资金实际被诈骗集团占有。

该集团通过允许提取少量账户资金的方式骗取客户信任,诱使其继续投资。同时,技术部负责提供平台维护、软件运行等技术支持。经审计,2020年1月至8月间,该诈骗集团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亿元。

当事人在境内为境外诈骗集团担任直播间老师期间,参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上千万。

 辩护人工作:

辩护人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在调取并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与当事人沟通后,确定本案事实为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讲课获取被害人信任,再将诈骗平台业务员推荐给被害人,由业务员引导被害人投资入金,据此实施诈骗。当事人的行为系“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系为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认定。

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典型案例“谭*羽、张*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提出本案当事人行为与典型案例类似,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为适宜法律意见。若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提供该典型案例,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需在判决书上作回应,有一定概率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当事人刑罚。因已有多名讲师以诈骗罪重判,如变更当事人罪名,对之前判决影响过大,经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协商,遂以诈骗罪出具缓刑量刑建议。

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出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讲课获取被害人信任,再将诈骗平台业务员推荐给被害人。由业务员引导被害人投资入金,据此实施诈骗。当事人行为居于为诈骗平台引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远远小于平台的发起者、决策者、实际操纵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已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对其宣告缓刑。


以上内容由郑陶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陶威律师咨询。
郑陶威律师
郑陶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1 万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B1幢12A楼
137-7797-0904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陶威
  • 执业律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9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7-7797-0904
  •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B1幢12A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