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律师

李永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来源:李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9
人浏览

原告:xx(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

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女,该公司员工 ,住公司宿舍 。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xx年 x月 1x日出生,汉族 ,无职业 ,住xxx ,公 民 身 份 号 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永红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xx(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xx公司) 与被

告李x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立案后 ,依法 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韩x 、王x,被 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无需支付李x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 102 583. 88 元 。事实和理由:李x与xx公司签订了 劳动合同书,约定李x担任技术支持岗位 ,月工资7000 元, 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月 9 日止;后期限届满 ,双方于 2019 年 11月 10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 。同时,在 2019 年 11 月 6 日签订 《 员工保密协议》 。2021年9月5日,网名为一诺xx的举报人在xx家拍摄团队售后群中贴出一张备注为李x借款的 3 万元支付宝转账记录,xx公司人员询问怎么回事后,举报人私信添加xx公司人员为好友,后通过与举报人的沟通 ,得知李x私自向包括举报人在内 的一些人集资 ,在外和一个名为李x的人成立了 一个与xx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 ,公司名称为深圳市xx立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x立公 司〉 ,并且提供 了很多与李x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 ,在聊天记录中不仅提到李x成立了自己的团队,同时利用职务的便利违规使用xx公司的设备用于其自己成立的公司进行牟利,更为恶劣的是李x为了防止因其自身严 重违规行为出现问题,还准备招聘其他人员安排到 xx公 司就职以作备份 。2021年10月,xx公司针对举报人反应的上述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并结合xx公司设备的审批 、使用情况及合作客户拍摄量减少等多种因素后查明,李x在职期间多次申请xx公 司的设备进行使用 ,并在李x申请的设备中出现了不属于xx公司业务的记录以及存在不属于xx公司员工的他人信息 。同时因李x在职期间就曾有过向xx公司客户索 贿的情况,但李x 当时以家庭困难为由进行辩解,出于同情及人性化考虑进行告诫后并未做严 重处罚 。但xx公司的此次宽厚原谅不但没让李x感恩 ,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的再次做出严重违反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故xx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向李x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并要求李x配合交接 、验收设备 ,李x 非但拒不配合 ,在xx公司清点设备时还发现有多个由李x独立负责保管的设备存在人为毁坏或密码锁死的情况 。根据 《 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 “ 员工不得从事 、参与 、支持 、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 ;第四 十六 条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 司有权进行对其警告 :未经许可 ,滥用公司设施 、设备 、物品或公司其他财产的” ;第四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视情况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 :员工违反保密制度 ,泄露公司业务或管 理机密的 :有渎职或偷窃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方便 ,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回扣或好处的” ;第 六十七条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 员工保密协议》第二条 6 项 “ 乙方应妥善保管 办公室钥匙等公司财产以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 、实验设备 、实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传真 、仪器以及其他均归甲方所有的谋取私利 ” :另根据 《技术支持部门管 理规定》 第二条 5 项 “ 不得与客户产生任何直接经济相关往来索要红包 、补助、回扣等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  ”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 《 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约定李x已详细阅读并了 解xx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认同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所有规定 。综 上所述,李x不仅已经在明知公司规章制度 、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的情况下 ,仍然做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并且因其利用职务便利 、营私舞弊的行为直接造成xx公司客户的流失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还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声誉,故李x的行为严 重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员工爱岗敬岗的朴素规范,故结合以上事实 、规章制度及相关协议约定 ,xx公 司根据劳动合同 法 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 ,并非违法解除。故xx公司不服京海劳人仲字 [ 2022 ] 第 7240 号裁决书的结果 ,诉至法院 。

李x辩称 ,一、xx公司在收到一段 网名为 “一诺xx ”之人的微信举报内容后 ,将李x辞退 。“ 一诺xx” 是借钱给李x之人的老婆,其根本不清楚李x与xx立公司之间的关系 ,因没有拿回借款,遂捏造事实污蔑李x ,李x是向其老公朱x借款,李x与x立公司仅是试用买卖关系 ,李x并未实际参 与x立公司的经营,仅仅是为了售出产品对xx立公司进行过相关的培训 ,李x'也并 非其所述的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李x为xx公司销 售摄影产品是之前在北京总部时就存在的现象 ,xx公司一直是默认此行为 ,比如与广东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集团等公司的合作均是李x促成 ,xx集团的交易也是先行交付设备,后续才付款的 。xx公司辞退理由是“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

章制度,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而xx公司 管理混乱 ,设备使用不需要批准 ,只需要告知上级领导 ,xx公 司一直默认 。由此可知在x趣公司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 ,而不是李x一人的行 为 ,由此李x也就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行为 ,故xx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 。在李x向xx公司 微信或邮箱提交的情况 说明及申诉书及后续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可以看 出,xx公司并未向李x明确告知辞退原因 ,仅说明李x“ 涉嫌” 使用公司 设备。从xx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获取证据材料的日期可以看出xx公司是在将李x辞退之后才开始找寻证据证明自己辞退李x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该摄影设备需要后台开启权限才可以使用 ,李x将设备拿给xx立公司试用是因为 xx立公司打算购买 ,xx公司对于这种行为是认可的,李x是经过xx公 司同意的。若xx公 司未同意,设备未经过公司开启权限根本无法使用 。从xx公司提供的xx立公司作为xx公司的供应商证据可以看出,早在2021年6月23日,xx立公 司就是xx公司的供应商 ,李x与xx立公司有接触完全合理 ,xx立公司打算购买xx公 司的摄影设备 ,但需要试用 ,xx公司为 李x开启后台授权,李x才可以把设备交给xx立公司试用 。故不存在李x违规使用公司 设备的情况 ,xx公司的辞退行为严重侵害了李x的合法权益 , 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 ,李x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 ,不同意x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

本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 当事人进行了 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x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入职xx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了 期限为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9 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约定岗 位为 技术服务,月工资标准为7000 元,合同中李x确认已经详细 阅读并了解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 ,认同 并愿意自觉 遵守 各项规章制 度中的所有 规定,合同附件包括了 《 员工手册》 。上述合同 到期 后,双方签订了 期限为 201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 。李x正常提供劳动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当 日,xx公司向李x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以李x “在 职期间 多次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 ,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 ,性质恶 劣,影响严 重 ,且公 司陆续接 到 多方投诉 ,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名誉 ,给公司 造成了 损失” 为由与李x解除劳动合同 。经核实 ,李 x离职前 12 个月月均工资为 11 398.21 元。后李x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 ( 以下简称 仲裁委)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xx公 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 [ 2022 ] 第 7240 号裁决书 , 裁决 1、xx公 司支付李x违法 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 102 583. 88 元;2、驳回李x的其他仲裁请求 。李x认可上述裁决结果,xx公司对此不服 ,诉至本院 。

本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举证予以证实 。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xx公 司以李x存在 “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 ,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 ,性质恶劣,影响严重 ,且公司 陆续接到多 方技诉 ,严 重 影响到公司的名誉 ,给公司 造成 了损失” 为 由与李x解除劳动合 同。就xx公司主张的多次违反 公 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xx公司来就其主张的李x存在 “ 曾向xx公司客户 索贿” 的情况举证予 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 予采信 。就xx公 司主张李x存在 “ 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 的 情形,李x认可将其已经审批借用的备用设备交给未与xx公司签订租赁或买卖合同 的湖立公司使用 ,交付使用的理由为基于设 备推广的需 要进行试用 ,以及xx立公司基于为深圳市xx家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服务而使用深圳市xx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的设备 。现李x未就其主张的xx公司 与x立公司之间的设备试用关系举证予以证实 ,且李x的岗位为 技术支持 ,其认可真实性的 《 技术支持部门管 理规定》中所载的其岗位职责中未包括设备租赁 、买卖或试用的权限 ,故本院对李x关于xx立公 司使用其借出的备用设备系基于试用的主张不予采信 。与此同 时, 根据李x认可真实性的情况说明显示 ,深圳市xx家房产交易有 限公司从xx公司 租赁的设备仅限于其公司 〈 包括子公 司〉 内部 使用 ,未将设备给其他公 司或者外包团队使用 ,与李x关于x立 公司基于为深圳市xx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服务而使用深圳市xx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的设备的主张不符 ,而李x未就其主张举证予 以证实 ,故本院对李x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 上 ,可以认定李x确实存在将其掌握的 xx公司的设备 ,交由未与xx公司签订设备租赁或购买合同 的xx立公司使用的行为 ,属于涉嫌违规使用备用设备的行为 。

xx公司提交的 《 员工手册》 中第 四十六条规定 ,“ 员工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有权进行对其警告 :未经许可 ,滥用公司设施、设备 、物品或公司其他财产的’\以及第四十七条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视情况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 :员工 在一年内受 到 两次警告处分的” 根据上述条款 ,本院可以认定,xx公司未对李x存在的 “ 违规使用设备” 的行为进行过警告处分 ,且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主张 的 “严 重影响到公 司的名誉,给公司 造成了 损失” 的具体情况及损失的数额,故李 x的行为 ,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程度,xx公司 与李x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的 情形 ,xx公 司应 当 支付 李 x违 法 解除 劳 动合 同赔 偿 金 102 583. 88 元 ,对xx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依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 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

xx( 北京〉 科技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02583. 8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六十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xx〈 北京〕 科技有限公 司负担 ( 已交 纳〉 。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上内容由李永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永红律师咨询。
李永红律师
李永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8 万人好评:5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法院红绿灯南行50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永红
  • 执业律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73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法院红绿灯南行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