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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案件重复处理为由驳回起诉,该如何处理?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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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因扩路,禹州某公司的门面房被拆。重建该门面房时,因该公司资金紧张,便找到了李某由其出资建房,并签订建房协议,约定李某出全资建房,建成后房子一半归禹州某公司使用,剩余一半由李某使用70年。1997年,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协议内容合法、签字属实。

  2015年,B公司以禹州某公司将房屋转让给B公司为由,起诉李某要求确认“禹州某公司与李某的建房协议无效”。李某起诉禹州某公司,要求确认禹州某公司与李某关于合作建门面房而签订的《协议书》和经过公证的《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确认双方系合作建房;要求确认一半房屋李某在70年内享有使用权、出租权。 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前案与后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李某起诉。

  李某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他找到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泽达律师,委托朱现领律师办理此案。经过朱律师努力,法院撤回了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胜诉

一、 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x)豫10xx民初34x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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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现领
  • 执业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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