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怎么维权?
浙江某公司作为总包方将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项目在建楼盘工程的铝合金及塑钢门窗工程发包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又将工程转包于被告骆某。
2019 年 11 月 2 日,原告王某作为被告骆某雇员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滑倒后从6楼电梯井坠落后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15 天,产生医疗费 280,085.47 元(含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垫付金额270,839.71 元)。因各方对赔偿事宜难以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张律师本可以在事发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这样对律师办案也方便得多,也免于异地奔波,但张律师考虑到上海市赔偿标准更高,更有利于当事人,因此张律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起诉。
2021 年 2 月 7 日,司法鉴定中心依嘉定法院委托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评定。结论为:原告因意外事故致 T12 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骨碎块向后突入椎管致骨性椎管占位狭窄,相应节段脊髓挫伤,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 4 级)伴轻度大小便排便功能障碍;外伤性脾破裂行脾脏切除术后;T12 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伴骨性椎管占位狭窄、T7 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双足跟骨畸形愈合,已分别构成六级、八级、九级、九级伤残,休息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各 150 日。
另查,被告骆某曾垫付现金 1,000 元、被告上某实业公司曾垫付现金 5,584 元。(2020)沪 0114 民初 15804 号案件的谈话笔录显示,被告骆某明确原告系其雇员,为其提供劳务。中国人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出险通知书显示,上海某实业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曾就本起事故向保险报案。原告于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
最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86万余元。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王某某对此非常满意,特意让其子王小某亲自从老家向张律师敬赠一面锦旗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