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

郝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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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郝淑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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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23年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参加了网络线上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水电费、拆除搭建费、违约金共计22,82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受父亲委托,与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于2020年XX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从2020年XX日起至2024年XX日,租金为9,800元2022年X月份双方达成合意,调整为10,000元。租赁期间,被告经常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缴纳房租,多次以各种理由拖欠房租,经合理期限催告,被告仍不能按时给付房租,构成根本违约,故双方于2023年XX日解除租赁合同,但被告仍拖欠水费1,821.2元、电费578.8元、燃气费225元、房屋恢复原结构费用2,000元、所欠租金33,000元、因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10,000元。合计47,625元,扣除被告原房屋押金9,800元及房屋恢复原结构押金15,000元,剩余22,825元

被告辩称,对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无异议,被告承租案涉房屋后用于转租供人居住,对欠付租金、恢复原状费用无异议,对水电燃气费,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单据计算,承认存在逾期未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等违约行为,但考虑到疫情封控情况,希望减免。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付租金、恢复原状费用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水电燃气费的单据和凭证,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因新冠疫情要求减免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被告作居住使用,该使用目的不因新冠疫情而受影响,故被告该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抵销押金后的金额,法院可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前支付原告租金、水电燃气费、违约金、恢复原状费用共计22,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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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淑红
  • 执业律所: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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