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版社与某培训机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XXXX号
原告:某出版公司
被告:某教育培训公司
案情简介
某出版公司享有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等八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教育培训公司从事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公司将出版公司所出版的八本图书扫描并加设水印(水印内容为教育培训公司简称),上传至公司官网,并提供在线观看及下载服务。出版公司遂起诉教育培训公司,要求删除链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贺律师分析:
(1)出版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起诉的资格;
(2)教育培训公司将出版公司出版的图书放置于网络中,供网络用户观看及下载,侵犯了出版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 年)》明确规定了文字作品的赔偿标准——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知名度的酌加标准,均可以作为本案赔偿数额计算依据。
贺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工作是:联络公证处进行网页公证,组织证据,开庭庭审等。本案为出版公司挽回约12万元的损失。
律师总结
办理著作权案件,律师应当审查以下方面:
1、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享有何种著作权?
2、原告是否享有诉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3、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有权审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审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二审案件。
4、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5、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例如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