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XX公司、高XX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3000元及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材料。2021年2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33000元。后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货,被告尚欠10000元未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对货款的金额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被告基于给付本案货款的目的由达开经营部向原告背书转让尾号459867的承兑汇票,法院予以确认。现该汇票已由承兑人中金XX拒绝承兑,且原告经后手追索,原告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并未实际取得该汇票的相应价款。被告也认可其曾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一起至银行,但未能退还汇票。故原告实际未收到相应货款,被告也未履行相应的货款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3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损失,涉案汇票到期日之后,被告高XX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货款33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份结清。2021年5月11日的货款10000元,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被告对货款并无异议,原告也通过微信告知其欠款金额,现原告未能按期收到货款,被告已构成违约。
3、因本案存在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和票据追索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可以自主选择请求权的基础,在汇票的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出卖人未能获得买卖合同的相应对价,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付款义务并未消灭,原告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行使债权请求权并无不当。故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