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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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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上海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李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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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损失4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16时,王XX驾驶大型汽车沪D×××**、豫P×××**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娄江大道进星港街西约164米,因疏于观察与路边护栏相撞,致使护栏、路灯及绿化遭到破坏,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王XX的驾驶车辆是在被告公司名下,并在XX公司投保保险,豫P×××**所有人为周口市XX公司,被告应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1日16时44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娄江大道进星港街西约164米处,王XX驾驶大型汽车沪D×××**、豫P×××**,疏于观察与路边护栏相撞,致车辆损坏,护栏、路灯及绿化损坏。事发后王XX离开现场,后于2018年10月31日17时50分回到现场。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上述事实,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提供的报价单及发票显示波形防撞护栏、路灯、绿化修复合计金额为49000元。另查明: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公司,其就该车辆向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P×××**的所有人为周口市XX公司。

3、法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对涉案挂车车主的起诉,故该挂车的交强险赔偿部分,法院不予理涉。超出交强险的45000元,应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交警认定王XX负事故全责,并未认定王XX存在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故XX公司抗辩免赔,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5000元。XX公司共应支付原告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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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钊
  • 执业律所:江苏森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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