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李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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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5664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中XX(宜兴市XX)做贯标形象安装。原告于2019年5月进场,6月结束,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也出具结算单,确定工程总价款178309.53元,另外还有工程保证金10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和保证金215664元。
律师认为,苏州XX公司因缺乏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贯标十四站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该工程的款项也已结算,被告公司承诺于2020年1月18日前付清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0000元,余款115664元及保证金100000元未支付及退还,该款项应予支付。
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被告公司未按期付清款项所致,责任在被告公司。苏州XX公司和苏州XX公司将贯标十四站工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原告,原告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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