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何小翠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1
人浏览

 A与B系夫妻关系,A与B因承包项目缺乏资金,找到C协商融资事宜,2015年5月24日,A通过微信向C发送了手写板《股份合作协议》(一下称为《协议一》),载明:某项目承包施工一事的参股人员为游某25%、陈某25%、郝某29%、B10%、C10%,C投入的200万元是整体四期的股份,该200万元整在第一期工程6个月之内全部退还本金并且该股金均按月息2%计息,3个月一提取,利息先付,C投资的200万元,由A与B夫妻共同负责收回,最短三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2015年5月24日,B与案外人游某、陈某、郝某签署《股份合作协议》(一下称为《协议二》),协议中的股份合作事由与协议一相同,另协议二载明:参股人员及比例为:游某25%、陈某25%、郝某29%、B20%……。C于2015年5月25日向B转账1880000元,2016年2月6日,B向C妻子转账200万元,2016年2月6日,C妻子向A转账60万元,2016年2月7日、9日、10日C向A共计转账5万元,2016年3月9日,A与B向C出具《收条》,载明:C的200万元投资股金已由A与B退还,但尚欠C6个月利息,另A个人找C借款65万元整,后2016年3月至8月期间,C多次向A提供现金借款141100元,此后,A共计向C还款251100元。经C多次催款,A与B仍拒绝还款,遂形成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C欲入股某工程而与A达成的《协议一》未取得其余四位股东的同意,因此,该协议未生效,C未称为股东,《协议一》及此后《收条》中所载内容显示,C不需要实际参与管理即享有月息2%收益且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A主张200万元系投资款,本院不予支持。C实际支付了188万元借款,故借款本金应为188万元,B向C偿还了200万元,超出部分12万元应视为偿还利息,经本院核算,A与B欠付的6个月利息应为225600元,扣除12万元后,A与B还应向C支付105600元利息。另A与B另行向C借款791100元,经本院核算,尚欠540000元未还,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何小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小翠律师咨询。
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619 万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长房时代国际写字楼9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小翠
  • 执业律所: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8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长房时代国际写字楼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