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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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刘某借贷纠纷案

来源:何小翠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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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1日,袁某A向刘某(系袁某A儿媳)转账50万元;2016年7月3日,袁某向刘某转账9万元,共计59万元。2015年7月11日,刘某收到袁某转款50万元当日即将该款出借给案外人袁某B(系袁某A弟弟)以获取利息。2017年袁某C(系袁某A之子)与刘某共同购房时从袁某B处取回部分借款。另,刘某与袁某C于2012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20日协议离婚。袁某C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袁某A将袁某C和刘某一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59万元,庭审中,刘某称袁某A给的59万元系其怀儿子的奖励赠与,袁某A予以否认,另查明,袁某C向袁某A出具的借条系起诉前袁某C书写的。一审法院认为袁某A与袁某C均承认袁某A提交的借条系起诉前袁某C写的,袁某C系袁某A的独子,袁某A转账时,刘某系袁某A的儿媳,根据袁某C与刘某的当庭陈述,袁某A于2015年7月转账50万元到刘某账户后,又转借给了袁某B,而袁某B系袁某A的弟弟。袁某C与刘某购房的时间是2017年,中间相差至少有一年多时间。且袁某A与刘某离婚时明确约定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59万元对一个家庭而言是一笔大额债务,袁某C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经手的债务应当清楚。综上,本院认为,袁某A主张其与袁某C、刘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对袁某A请求袁某C、刘某归还借款5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袁某A不服,将本案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属于赠与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经查,袁某A在刘某与袁某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共向刘某转款59万元,刘某对此没有异议。之后,刘某与袁某C将涉案款项借给袁某B。2017年,刘某与袁某C用袁某B偿还的部分借款交了购房款(现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提出涉案款项借给了袁某B并没有用于购买房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提供婚生子袁子轩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与袁某C母亲的对话,用以证明其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但从刘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刘某与袁某C母亲的对话内容来看,不能认定袁某A存在有为安抚刘某生三胎自愿将涉案款项明确赠与给刘某和袁某C的意思表示,故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系赠与关系,本案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刘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属于赠与不当,应予以纠正。涉案借款属于刘某与袁某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刘某与袁某C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袁某A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与袁某C共同向袁某A偿还59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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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小翠
  • 执业律所: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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