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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A医院医疗纠纷案

来源:何小翠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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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于2020年1月8日因“胸椎压缩性骨折”入住A医院,于2020年1月9日行“经皮T11椎体骨水泥成形术+臭氧氧化术微创介入术”,术后发生骨水泥渗漏,A医院给予神经节苷脂,1月18日出现四肢对称性乏力,经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经治疗后,邓某出院转康复医院继续治疗并定期复查。后邓某将A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费、鉴定费。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得出鉴定结论为:1、A医院在对邓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邓某骨水泥渗漏的后果(九级伤残)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因骨水泥渗漏造成邓某出现右下肢神经症状,有使用神经节苷脂的适应症,神经节苷脂与邓某所患“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的关系评定为可能;2、邓某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行“经皮T11椎体骨水泥成形术+臭氧氧化术微创介入术”,术后出现“椎管内有骨水泥渗出所致占位”,构成九级伤残;邓某所患“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四肢肌力4级,构成五级伤残;3、邓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4、对邓某的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提出如下评估建议:给予邓某4个月康复治疗,预计每月费用1500-2000元,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可以另行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邓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与邓某骨水泥渗漏的后果(九级伤残)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因骨水泥渗漏造成邓某出现右下肢神经症状,有使用神经节苷脂的适应症,神经节苷脂与邓某所患“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的关系评定为可能。对神经节苷脂的适应症的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这说明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邓某所患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涉案以及医生未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A医院对手术及术后的相关告知情况一定的瑕疵,以及邓某自身免疫力介导病变等因素,对邓某所患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的后果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本院酌定A医院对邓某的全部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440857元,扣除A医院已支付的42037元,还应向原告支付398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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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小翠
  • 执业律所: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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