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财产,帮助女方争取到50万元补偿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
被告:王先生
原告律师:石树洋律师、周锐博律师
2004年9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二人迎来了爱情的结晶王小弟。
但好日子没过几年,婚后由于各种生活琐事及生活习惯的不同,二人频繁发生争吵。2012年王先生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离婚,法院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予离婚。
但二人的感情并未因此好转,反而加剧了矛盾直接分居。2015年,李女士不堪忍受这样的婚姻再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依旧未判决离婚。此时李女士怀疑王先生有转移共同财产的嫌疑,便找到我们第二次起诉离婚。
自2012年发生矛盾至今,双方的矛盾一直没有调和,二人都认为没有继续这段婚姻的必要。关于孩子王小弟的抚养问题,李女士认为由其继续进行照顾与陪伴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王先生认为自己家三代单传,且自己户口在上海,可以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
房产问题是二人争议的焦点,1999年王先生家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2013年以163万元出售;2004年作为婚房,按揭购买房产一套,此房屋在2007年出售;2006年王先生及其母亲共同全款购买了房屋一套,后也在2012年出售;而2000年王先生在上海购买的一套房屋,总价款32万余元,按揭贷款27万,还贷款期限自2001年至2010年,其中王先生个人还贷45个月,婚后共同还贷75个月。
现李女士认为与王先生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且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王先生背着自己将房屋出售,应当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李女士找到我们的时候,已经是她第二次起诉离婚,且之前男方也起诉过离婚,因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没有太大的争议。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我们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积极为李女士争取到了抚养权。
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房产的处理,通过分析,石律师与周律师认为从上海的房产入手最有利于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利益,最终通过努力,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为李女士争取到了52万余元的补偿款。
案件结果
本案判决结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王小弟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王先生支付李女士52万元经济补偿。
家港律说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在夫妻感情及子女抚养问题上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对于房产的处理有几个法律点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本案中,王先生的母亲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及其母亲名下,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未参与分割。
第二,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位于上海的房产系按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还贷部分的计算没有太大争议,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一般的计算方式为:婚后共同还贷金额÷房屋总价款×房屋现值÷2。本案中经过计算,王先生给予李女士52万余元补偿款。
案外说案
李女士与王先生从2012年闹矛盾起诉离婚至判决结束,已经经历了五个年头,期间双方的关系可谓降到了冰点。虽然感情不再有了,但作为孩子的父母,依然要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对判决结果均比较满意。
我们做过的很多家事案件都是这样,夫妻双方在婚姻内争执不断、彼此伤害,仿佛对方是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最憎恨的人。但是离婚以后,他们极有可能会因为抚养孩子而相处得很融洽。我们认为,当夫妻俩的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在情感上互相指责,同时都想要争夺更多的财产,情感和财产纠缠在一起,双方往往冲突不断,甚至将这种矛盾转移到孩子的抚养、探视等问题上。离婚以后,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财产归属也非常明确满意的话,双方反而能融洽相处,在孩子抚养上合作无间。当然,如果双方的财产没有在离婚时一并解决清楚,这个财产争议很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孩子抚养上的合作,值得引起离异夫妻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