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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

来源:黄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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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801 民初 5041

原告: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25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多次转账给被告,合计转给被告125000元,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5000元,承诺在2019年6月5日前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还款。

根据庭审举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326日至201953日期间,被告黄某多次向原告陈某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25000元。2019520日,被告针对前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陈某 12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期限于201965日前还清。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在交付借 款后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陈某提交的借条和转账记 录相互结合可以证明被告黄某向其借款共计125000元的事 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 现被告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 还借款本金1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其方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依本金125000 元,按年利率6%20196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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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斐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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