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娥律师

黄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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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

来源:黄春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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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于2019年 9月16日签订《专柜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位于*广场内一楼的*的铺位作为*女鞋品牌的专柜。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的结算方式为甲公司按每月销售额提成23%给乙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铺位进行装修并投入使用。在甲公司销售*品牌女鞋期间,由乙公司在商场内设立的统一收银台收取顾客的购鞋款,甲公司与乙公司每月按照顾客的购物小票进行对账。对账后,乙公司提取销售款的23%作为租金,将剩余的销售款返还给甲公司。然而,截至目前,乙公司尚欠甲公司销售款165803.32元未返还。经甲公司多次催收,乙公司均以种种口推搪,引起诉讼。

二、 案件分析:

1、 起诉金额计算依据?

依据20209月28日签订的确认函可知,乙公司截至起诉之日共拖欠甲公司款项165803.32元,其中155803.32元系20201月-9月的销售款,其中10000元系保证金。

2、保证金主张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专柜经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间,如没有出现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则甲方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及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后,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于6个月后如无退换货及顾客投诉现象,无息退还乙方”。

三、判决结果:

1、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结余款155803.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5803.32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9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

四、办案总结: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证据链条较为完整。乙公司尚欠甲公司结余款155803.32元及保证金10000元未付的事实,有甲公司提供的专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201月-6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票据传递回执单、销货票、对账函、收据为凭。

关于结余款问题。根据专柜经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月与甲公司进行结算并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甲公司支付结余款。本案中,甲公司已提供对账函证实乙公司确认未向甲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的结余款合计155803. 32元。若乙公司认为该数额不正确或其已支付部分结余款,理应到庭抗辩、说明并提供证据,乙公司未到庭抗辩、说明及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乙公司未按专柜经营合同以及对账函的约定,及时向甲公司支付结余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以及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结余款155803.32元。

关于利息。乙公司未及时向甲公司支付结余款,确会对甲公司造成利息损失,故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保证金问题。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的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另结合本案实际案情、乙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涉案经营场所目前的运营情况,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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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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