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娥律师

黄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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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黄春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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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2017123日至同年1226日,公司分批次向公司提供气缸及不锈钢弯头等,具体货品名称、规定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分别在送货单详细记载,其中2017123日送货单货品名称为气缸,共计15条,共计价款1600元;2017128日送货单,货品名称为不锈钢弯头等,共计120个,共计价款1846元;20171213日送货单,货品名称为气缸,共计90条,共计价款8793元;20171226日送货单,货品名称为气缸(包括304不锈钢三通),共计185条,共计价款18920元,合计价款31159元。以上送货单收货人签名处分别签有丙、丁的名字,且每份送货单均注明如下内容,其中有验收标准按行业同类产品验收标准验收;自收到本货物之日起7天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无质量问题;自收到本货物之日起,于付款期限内(付款期,对账确认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按本送货总额的2‰收取违约金。2018123日,公司制作对账单,明确201712月份至201818公司应付货款30567元(已扣减退货一条气缸价款168.4元),但公司未在该对账单上签名盖章。201821日,公司转账支付公司货款15161元。2018612日,公司以公司尚欠货款15406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主张诉状所列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清偿货款12025.9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3日起计至2018年6月4日,以12025.9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律师费3826元;

三、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1、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与公司进行的气缸买卖,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公司提供的送货单、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公司答辩自认“2017年8月7日开始买卖交易,截止至2017年12月3日业务往来较少”以及提供的不完整的QQ聊天记录等,足以证实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公司主张公司尚欠货款15406元,从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可知,2017年12月3日至同年12月26日,公司分批次向公司提供气缸及不锈钢弯头等,总计货款31159元,且每份送货单上均有收货人签名签收,该签收人与公司已经支付货款的送货单的签收人丙、丁的签收人相同,可以证明丙、丁在送货单上的签名签收货品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即公司承担;

2、关于公司出售给公司的气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争议,公司在出售气缸给公司时,对气缸的检验时间的约定仅在送货单上注明,由于该检验时间约定系备注在送货单上,属于格式条款。甲公司以气缸是通用产品为由不同意进行质量鉴定,但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公司申请提交鉴定的气缸并非由公司出售,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未能承担,应视为公司提供的公司申请提交鉴定的40条气缸质量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未能举证对其不利法律后果。

四、律师建议:

1、关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甲公司在送货单上约定气缸的检验期为7天,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明确气缸属于零配件,需要安装在其他机器上的实际,对气缸的检验时间约定明显过短,排除了乙公司对购买的气缸进行合理检验的主要权利,依前述规定,对涉案气缸的检验时间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检验时间的约定属于无效。

2、关于乙公司申请进行质量鉴定是否超过合理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公司申请对未开封的气缸进行质量鉴定,未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两年”最长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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