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延剑律师

项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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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甲、乙、丙与丁、戊、己赠与合同纠纷

来源:项延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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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情简介:

    原告:甲、乙、丙

    被告:丁、戊、己

    原告甲是死者庚的配偶,原告乙、丙是死者庚的子女,被告丁、戊是死者庚的父母,被告己是死者庚的弟弟。涉案位于X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登记在三被告名下,2006125日,被告己签署《赠与书》确认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无偿赠与给庚个人所有,被告丁、戊签署《赠与书》确认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无偿赠与给庚个人所有,庚出具《接受赠与书》确认愿意接受上述赠与。《赠与书》及《接受赠与书》均已经过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6)第xxx号,但是三被告及庚并未就涉案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庚于20131123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庚共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五人,即为原告甲、乙、丙及被告丁、戊。

     

  2. 法院裁决:

  3. 确认登记在被告丁、戊、己名下位于X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由原告甲、乙、丙和被告丁、戊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4. 被告丁、戊、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甲、乙、丙办理位X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的变更登记手续。

     

  5. 法律分析:

    三个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涉案房产份额无偿赠与给死者庚,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虽然尚未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赠与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三被告作为赠与人仍需诚信履行赠与合同。由于《赠与书》中明确表示赠与庚个人所有,因此涉案房产应属庚生前个人财产,现庚已经去世,涉案房产即应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庚共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五人,即为三原告及被告丁、戊,因此三原告及被告丁、戊分别享有涉案房产五分之一的份额,即涉案房产为五人共有。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据。

     

  6.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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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项延剑
  • 执业律所: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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