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乙、丙诉被告丁法定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戊于2020年12月7日去世,甲是戊的父亲,戊的母亲已先于戊去世了。丙是丁的亲生子。乙是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乙诉称,乙是被告戊的亲生儿子,其母亲戊与乙的亲生父亲离婚后,乙就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2007年3月20日,母亲与戊(继父)结婚,其也随母亲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至2012年期间,因母亲没有工作,亲生父亲按照离婚协议支付的抚养费250元/月不足以支撑生活,乙的学费、生活费均是靠继父支付。乙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与继父保持良好的父子关系。乙认为其在在未成时即随母亲和继父戊共同生活,戊与乙之间已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和继子女的继承问题也有规定,乙作为戊的继子,亦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因此,原告甲、乙、丙共同向法院诉请确认XX市XXX号房产的50%份额归被告所有,房屋剩余50%份额由两原告与被告平均继承,即两原告与被告各继承该房产的六分之一的份额(房产价值约60万元)。
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坐落XX市XXX号房屋归被告丁所有,由被告丁偿还购买该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180408.8元;
二、被告丁向原告甲、乙和丙分别支付款项39948.9元;
驳回原告甲、乙、丙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被继承人戊于1960年3月25日出生,于2020年12月7日去世。原告甲是被继承人戊的父亲,原告丙是被继承人戊与其前妻己生育的儿子。2006年8月20日,戊与己离婚。2007年2月15日戊与与丁(曾用名孙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但丁与戊登记结婚前,丁与其前夫于1992年8月21日生育乙,2001年8月7日丁与谷永军离婚后乙一直随丁生活,因丁无工作,丁与戊登记结婚后,乙一直随丁和戊生活。丁和戊登记结婚后,属于丁和戊的共同财产如下:XX市XXX号房产一处。
2011年12月25日丁与XX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坐落XX市XXX号房产房屋,该房建筑面积1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0.32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68平方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房屋总金额为443589元,交付首付款为203589元,剩余24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继承开始时的剩余房贷本息180408.8元,丁认可该房屋是其与戊的共同财产。
丁主张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为500000元,庭审后原告甲、乙、丙也同意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为500000元,考虑到该房屋登记在丁名下,还有需要偿还的贷款及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该房屋归丁所有,折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更利于生活需要,该房屋现有价值500000元,继承开始时尚欠银行贷款本息180408.8元,则属于戊的遗产部分价值为159795.6元[(500000元-180408.8元)/2]。原告甲、乙、丙与被告丁同为被继承人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均分配被告戊名下的所有财产。
个人意见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妥善处理继承问题。一、关于原告乙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被告丁、原告乙提交的证据分析,丁与戊结婚时,乙尚未成年,丁与戊结婚后,乙与丁、戊一起生活,因此戊与乙具有扶养关系,原告乙具有继承权,可依法继承戊的财产。
关于对戊的遗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丁、乙、甲、乙应当均等继承戊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本案原告甲是被继承人的父亲、乙是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丙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而被告丁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因此甲乙丙丁同为被继承人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平均分配被告戊名下的所有财产。其中由于丁与戊是夫妻,继承前要先对其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夫妻共同债务后,进行析产才能确定属于被继承人戊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