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延剑律师

项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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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关于甲与乙、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项延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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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一:乙

    被告二:丙

    2019年11月13日,甲与乙、丙签订《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乙、丙将其名下共有的位于中山市******x********x******的房产转让给甲,交易价格为1160000元,合同约定乙、丙保证上述房产没有查封情况,如与情况不符则乙、丙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房产出现查封导致无法办理递交过户的,即视为乙、丙违约。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乙、丙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解除涉案房产的抵押状态。后甲发现,涉案房产在签订上述合同是已存在法院查封的情况,乙、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丙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乙、丙辩称,乙、丙确认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未按期履行是由于疫情导致乙、丙无法离开湖北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违约责任,退一步讲,乙、丙仅同意退回购房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 法院裁决

    1、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的《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合同部分于2020年3月24日解除;

    2、被告乙、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甲双倍返还定金160000元及退回购房款20000元;

    3、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计2152元,诉讼保全费1522元,合计3674元,由原告甲负担372元,被告乙、丙负担3302元(该款已由原告甲预交,被告乙、丙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甲,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法律分析

    1、两被告是够构成违约?不可抗逆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甲与乙、丙签订的《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予恪守。甲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乙、丙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涉案房产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致使交易无法继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丙双倍返还定金及退回购房款,其相应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至于乙、丙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抗辩,因乙、丙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其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 律师建议

    本案中,原告要求对方承担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此项请求没有在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可见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要注重合同的约定,不能约定得过于简单,以免为维权增加困难。同时在购买已有抵押的房屋时要再三考虑,以免最后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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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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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项延剑
  • 执业律所: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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