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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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为乙的封边员,乙未为甲参加社会保险。
2018年9月28日16时50分,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丙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甲受伤、车辆损坏。后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甲受伤后于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8日入A市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66591.6元。经A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算,甲因交通事故主责(70%)于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8日入A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21534元。
2019年9月20日,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甲的劳动仲裁申请,甲请求裁决乙支付其医疗费66591.6元。2019年12月11日,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乙支付甲因未为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导致的医疗费损失共21534元。甲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乙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9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
二、裁判结果
乙支付甲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的医疗费21534元。
三、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乙作为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为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造成甲未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获得报销医疗费,故乙应当支付甲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的医疗费21534元(1329.08元+15924.66元+4280.26元)。
四、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或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