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延剑律师

项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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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原告甲诉被告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项延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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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从XX市XXX队承包的土地约100亩土地转包给被告,上述承包土地位于XX市XX委会。被告一次性支付30万元,作为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财产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实际使用。由原告指引,以后由被告自行交款给原发包方,且在每年1月1日前交清当年承包款。被告如超期一个月不付清,则被告违反合同,原告有权收回承包地。被告依合同约定向原发包方支付了2017年度承包款。但被告自2017年底其开始拖欠原发包方的承包款,原告代被告向发包方交付2018年度至2020年度承包款40000元。被告严重恶意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乙返还原告甲代被告乙支付的承包款400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乙承担。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40000元以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甲;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关于应否解除涉案《合同》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和原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承包XX队100亩地,每年在1月1日前交清当年承包款,乙方(被告)如超期一个月不付清,则当乙方(被告)违反合同,原告有权收回承包田地。第一次付款给发包方,由甲方(原告)指引,以后由乙方(被告)自行交付。”的约定,本案原告甲已按约定将涉案承包土地交付给被告乙使用,但被告乙未依约向原发包方支付2018年度至2020年度涉案土地承包款,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故此,原告甲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合同》于法有据。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涉案承包款40000元以及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乙向XX市XXX队交付承包款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但其怠于履行,原告甲已代被告向原发包方履行支付2018年度至2020年度涉案土地承包款40000元的义务,有收据、收款单据证实。故此,原告甲请求被告乙返还40000元以及利息理据充分。

 

个人感受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合同种类繁多,也是最普遍的民事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的极个别要式合同以外,合同的形成方式较为随意,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交易双方可采用口头、书面或交易习惯等方式达成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恪守承诺,积极依约履行合同,受合同条款的约束,非因约定或法定的事由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法定解除权,详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七条、第六百三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三条等等。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行权,法律规定解除权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可,诉讼非行权的必要途径,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另外,解除通知除了常见的以挂号信形式作出,当事人还可采用口头、微信、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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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项延剑
  • 执业律所: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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