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甲与乙、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被告:B公司。
2020年12月20日18时25分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A路段时,与被告乙无证驾驶*M7××××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金额23914.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裁决
1、被告B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13499.52元(此款汇入**县人民法院在*****银行***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
2、被告乙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140元,被告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汇入*****县人民法院在中*****银行***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
3、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4、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被告乙、丙负担。
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本案原被告的法律归责问题。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且并无不当,法应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过错行为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等情况,确认由被告乙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甲自行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乙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B公司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B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乙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乙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B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其享有向侵权责任人即被告乙和丙主张追偿的权利,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被告丙系该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也是被告乙的母亲,被告乙系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认被告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丙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甲事发前从事教育工作,其诉请按照教育行业计算其误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的车辆损失费,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B公司公司的部分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法院应不予确认。
四、律师建议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