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芊律师

朱文芊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原告甲诉被告乙、丙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来源:朱文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5
人浏览

基本案情

被告2016年期间欠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仍未能偿还,原告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XXX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2019XXX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以其妻子即被告的名义在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但被告对该案并没有履行完结。  

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诉,请求法院确认位于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属于被告的共有财产,被告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二分之一份额价值约50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位于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属于被告的共有财产,被告对该财产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2.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本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对债务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进行析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原告作为以被告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对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权利,以确定被告享有的财产份额。位于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财产是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属于被告的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上述财产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个人感受

本案可作为执行案件的经典案件,为执行难此法院头号难题开辟出极具一条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路径。一般的诉讼案件,当事人经历了漫长的一审、二审,最终胜诉以后,最翘首以待的莫过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拥有一套全国联网的财产联查系统,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我国境内所有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但万一被执行人所有的前述财产并非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最常见的把它们是登记在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名下,那法院这套强大的联查系统就变得无能为力了。

本案的债务人乙就是把其婚后的不动产登记其配偶丙的名下,这样即可轻松的躲过法院的财产联查系统。但本案的原告甲及其诉讼代表人并没有泄气,他们打算以调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突破口,先调查乙的婚姻经济状况,然后再调查其配偶丙的财产状况。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查到配偶丙名下登记的婚后不动产。凭此财产线索,法院马上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但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都不作分割的,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即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


以上内容由朱文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文芊律师咨询。
朱文芊律师
朱文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88 万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常州、广东汕头、广东惠州、广东中山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文芊
  • 执业律所: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01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江苏常州、广东汕头、广东惠州、广东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