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芊律师

朱文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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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电器厂与某废品回收站、覃某、关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简析

来源:朱文芊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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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电器厂

被告:某废品回收站

被告:覃某

被告:关某


一、案件概况

覃某经营的某废品回收站,发生火灾,烧毁了某电器厂的设备等财产。后当地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通过现场勘查,排除了雷击、厨房用火不慎、电器线路故障、飞火以及人为纵火的可能,并根据现场痕迹和证人证言,认定此次火灾,不排除某废品回收站的废品堆自燃引起或者遗漏火种的可能性。某电器厂了解到该火灾认定情况后,随即起诉了某废品回收站、覃某,并以覃某和关某为夫妻为由,要求关某就此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损失共计200万元。

某废品回收站、覃某、关某就某电器厂的诉求和依据,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

1、某废品回收站没有侵害原告财产的行为和过错,其经营者覃某也没有故意纵火,仅凭《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能认定火灾发生的真正原因;

2、对于某电器厂单方主张的损失200万元,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3、关某并非某废品回收站的投资人及管理人,收购站的事务和关某无关,更何况,本案即便某废品站要承担责任,也是侵权责任,侵权之债不同于财产债务,侵权之债,只能由侵权人来负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某电器厂堆放的都是易燃物质,没有做好消防措施,也有责任。

    就某废品回收站及覃某的异议,法院认可了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废品回收站、覃某对火灾的发生,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采纳了某废品回收站、覃某关于某电器厂亦有过错的意见,认定就此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就鉴定损失不明确的问题,法院摇珠确定了鉴定机构,鉴定费用84550元由某电器厂垫付,鉴定机构最终鉴定某电器厂的损失为1984563.23元,因某废品回收站、覃某未就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了某电器厂关于赔偿损失的诉求。

二、法院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某废品回收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某电器厂赔偿财产损失1984563.23元;

2、某废品回收站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判项一债务的,覃某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驳回某电器厂的其他诉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某电器厂负担5560元,某废品回收站及覃某共同负担22240元(该款原告已缴交,本院不另收退,某废品回收站、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22240元),鉴定费8455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合计86550元,由某废品回收站、覃某共同负担(鉴定费,原告已缴交,鉴定人出庭费某废品回收站、覃某已缴交,本院不另收退,某废品回收站、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某电器厂8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中院。

三、法律分析

   就本案而言,有几个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鉴定程序的问题,鉴定机构的选择必须要法院摇珠,否则,未申请一方可以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二是,消防大队对于火灾认定的结论,法院基本会采纳,毕竟法院对于火灾成因的分析没有消防大队专业,不要轻易质疑行政机构的鉴定意见书,除非明显的错误,有把握可以推翻,那么可以提出复议。三是侵权纠纷的过错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某废品回收站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消除火灾隐患,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某电器厂亦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制止损失,对损失的扩大有责任,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持利益的平和。四是,夫妻共同债务,仅仅是就财产纠纷而言,侵权纠纷,他的负担主体原则上,只能是侵权人本人,就现行法而言,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要透彻理解法条的适用情形。

四、律师建议

水火无情,各位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做好消防措施,消防设施的钱是不能省的,要购买火灾险等意外险种,防患于未然。发生了火灾,也不要慌乱,及时报警,采取力所能及的施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对方就此起诉,也不必惊慌,及时委托律师,帮助您分析利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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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文芊
  • 执业律所: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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