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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罪与罚”

来源:林子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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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临近父亲节,我收获了一起无罪案例。


委托人是儿子,当事人是父亲,案发时委托人还没有出生。


本案归广州市白云区管辖。


2020年6月19日,其时离父亲节只有2天时间,当事人获得不予批捕的结果,无罪释放,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案发于1992年,案涉双方因小事起了争执,演变为肢体冲突,对方人员一死一重伤。我方其中一名同案犯已于几年前被判刑。今年5月份,公安抓捕了包括我当事人在内的其余4名涉案人员。


我的当事人年事已高,他以为有生之年自己可能再也出不来了。5月30日,在从广州二看转移到白云看守所后的第二天,他甚至给自己的妻子写了一封信,让他的妻子去异地“投奔”儿子,言语间十分绝望。


看到信,联想到案情,委托人对我说:“我爸年轻的时候确实不怎么老实,我听我叔叔伯伯说的。”


虽然“不怎么老实”的人已经预设了一个很坏的结果,但律师既然接受了委托,必然会继续辩护。


经过多次会见了解案发时的情况,结合案发时间距今较久的客观事实,我判断本案在证据层面应当是不足的,并据此写了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交与公安,主动打电话跟公安沟通。公安的回复是不予批准变更强制措施,问及不予批准的理由,与我沟通的公安人员含糊其辞,我说我要书面答复。


在等书面回复的同时,我迅速撰写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院,并持续跟进。


当事人于被拘留的第36天不予批捕,无罪释放。当晚,委托人以为侦查阶段结案/取保无望,甚至已经预先和我谈好了第二个阶段的委托费用。我说:“先不用这么快考虑这件事,因为明天才是37天的最后一天,不过如果出来,大概率是今天(当天是周五,第二天是周六)”。


就在谈及第二阶段委托费用后没多久,他告诉我:“林律师,人出来了。”


诚然,对于这对“父与子”来说,这是一件当事人重见天日、父与子重聚天伦的、值得高兴的事,但这只是这个节日里关于“父亲”的其中一件事。


今年4月份,我接受了一个被害人代理案件的委托。委托人也是一位父亲,他的孩子在一聚众斗殴案中被对方人员杀死,该案转化为故意伤害案。


这个孩子,死时才24岁。一天深夜,一朋友的朋友因恋爱纠纷与另一帮人发生争执,凌晨4点,朋友通知他出去。这一出去,就再也没回来。


委托人及其妻子对我说:“我一定要为我的孩子讨回公道。”他的妻子甚至说:“如果不是因为我还有个小孙子,我儿子还有一个儿子,我钱也不要了,什么都不要了,就跟着我的儿子去了。但是我要熬着,我要为我的孙子拿点补偿,我不能让我的儿子死得不明不白,也不能让我的孙子以后受苦。如果对方要和解,没有足够的诚意我是不会原谅的,绝不谅解。”


可惜的是,目前,案涉人员并不是非常想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为其中部分人其实并不怕坐牢,其中还有人有前科。而聚众斗殴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案与纯粹的故意伤害案在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对于非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人、特别是对于死者自己这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人(他们并没有对死者实施直接伤害行为)来说,量刑辩护仍存在较大的空间。虽说“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是客观存在的,但在这种案件中,法律更看重的是,“我”有没有杀“伯仁”。


因为上述原因,虽则持刀直接伤人致死者的非常可能被重判,但委托人的“如果其他参与者不和解就让他们全都付出惨重代价”的想法,甚至判处持刀者死刑的想法,是非常难实现的。


这个案件于是现在陷入了僵局。委托人的妻子非常难受,自事件发生以来每天以泪洗面,委托人作为一个男人,要扛起家里所有的重担,在伤痛之余主持大局。但无论他们百般痛楚,都已经唤不回自己的独子。为人父母最难过的事,莫过于此。


而作为律师,我能做的也只有法律赋予我的权利之内能做的那些事。


这两个案件,罪名都是故意伤害罪。前者的父亲涉嫌犯罪,儿子委托我进行辩护;后者的儿子系罪案中的参与人、被害人,父亲委托我代理。我自问,花在后一个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比前一个多得多,但我绝不敢保证,后者的处理结果会比前者更好。


事实上,也不可能更好。因为,后一个案件,委托人的儿子,再也回不来了。


每一位父亲,都欣喜于孩子日渐的成长;每一个孩子,都心疼于父亲日渐的衰老。


或者,做个“老实人”,对大家都好。


父亲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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