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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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徐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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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

被告:

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电话向原告购买28W-R/C布53条,双方商定按2000元/条的单价成交,原告当日即安排员工请搬运工装货并送货至被告仓库,被告清点后搬运进仓库放置好,原告已完成交付货物的责任,但被告却拖延支付货款至今。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否认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于是,原告报警处理,派出所出警之后,被告在警察要求之下打开仓库大门,原告及警察均一同进入被告仓库内看到原告送货给被告的货物。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采购货物后却抵赖没有收到货物,也拒绝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关系,涉案货物是原告在2019年6月左右借用被告的仓库存放至今,被告不清楚该些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原告起诉状所述是颠倒是非,歪曲事实。原、被告此前是朋友关系,均在经营布品买卖生意,2019年5月、6月左右,原告电联被告称其仓库已经放满货物,希望借用被告的仓库存放货物,被告出于朋友互助之心同意原告将货物拉至被告的仓库。此后,原告的工作人员王**受到原告的指示也经常到被告的仓库拿一些原告的货物,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后因原告一直没有支付拖欠被告的货款,被告才扣留了该批货物,目的是为了迫使原告尽快支付欠款,在原告提交的报警录音中,被告也多次强调因原告拖欠货款,所以原告不能将涉案货物拉走。被告在2019年12月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追讨货款

二、法院裁决

1、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合计2260元(甲公司已预交),由甲公司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1、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原告提交的2019年8月13日的销售单中“乙”的签名是由原告的工作人员胡**所签,并非被告签名,故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的事实。根据报警回执、原告法定代表人颜**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短信截图等证据,原、被告曾发生争执并报警,原告当时要求拉走涉案货物,而并非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可见,双方并未对买卖涉案货物达成合意。综上分析,原告未能提交买卖合同、送货单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原告向被告出售涉案货物、被告支付货款的合意,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6000元及利息无法律依据。

四、律师建议

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原告所陈述情况均是虚假的,原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诉讼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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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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