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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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徐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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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于201972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3D影片,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制作费用140000元。制作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000元,在甲公司完成影片草路径预演并交乙公司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80000元,剩余的60000元在甲公司把所有成品合格交付乙公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还约定,如乙公司延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成品影片,但乙公司至今仍未向甲公司支付第二及第三期的制作费用。乙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犯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制作费用140000元及违约金。

二、法院裁决

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加工款80000元及违约金

二、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庭审中,甲公司所提交的《加 工承揽合同》已经甲、乙公司双方盖章确认,且明确约定了合同含税总价为200000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60000元,此后于甲公司完成影片草路径预演并交于其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项80000元,最后于所有成品合格交付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60000元,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此外,《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乙公司联系人韩某的手机号码为15******,法院使用该手机号码捜索微信账号发现账号名称为“韩某”,所使用的图像和登记信息与甲公司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乙公司联系人韩某的微信账号完全一致,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甲公司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韩某即为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乙公司联系人。

根据甲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甲公司工作人员已于2019 810日向韩某发送了影片草路径预演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地址和提取码给韩某,而韩某此后亦回复确认收到上述信息。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韩某代表乙公司于该日收到了案涉影片的草路径预演视频,因此乙公司应在收到该视频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80000元,即乙公司应在20199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第二笔加工款80000元,法院对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外,《加工承揽合同》明确约定了如乙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则甲公司有权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要求乙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此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自支付自 201992日起算的违约金,法院亦予以支持。

对于尾款60000元,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未能证明其所制作 的影片已经乙公司人员验收合格并确认,因此其并未符合要求乙公司 支付尾款的条件,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911日向乙公司发送正片,并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放了视频的正片。甲公司已实际履行了作为承揽人的全部合同义务。

二、自甲公司发送正片之日2019911日距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进行验收,但乙公司一直故意拖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工作成果后应当进行验收。甲公司至今仍拒不验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案涉的《加工承揽合同》文本格式由乙公司提供,纵观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该份合同,合同的条款内容都偏向于保护乙公司的利益,对于乙公司应承担的验收义务却没有作出约定。相反,该份合同对甲公司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包括制作要求及交付要求等条款都对甲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合同的条款本身就使甲公司在日后的维权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亦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按照一审法院的理解,如乙公司一直不履行验收的义务,是否不但不构成违约,还可以对其不付款的行为进行保护?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甲公司,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救济。因此,甲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二项判决结果及认定的理由有违公平原则

四、案涉视频正片交付给乙公司距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视频的正片时长仅有330秒,乙公司确认视频正片时间的是绝对宽裕的。但是,截止甲公司起诉前,乙公司均未对正片提出过任何异议,开庭时也没有到庭答辩。而且,《加工承揽合同》还约定了乙公司可在甲公司制作视频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和修改的。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如甲公司对正片有异议的,不会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没有提出。乙公司上述反常的行为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不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有违《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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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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