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昊律师

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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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徐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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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共签订13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共计向甲公司供货268件,货款总金额为1063666元,甲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但乙公司仅供货14件,仍有254件货物经甲公司多次催告,截至起诉之日止乙公司仍未供货。甲公司曾多次与乙公司协商,希望乙公司尽快供货,但乙公司均未履行供货义务,在甲公司多次催促下乙公司竟告知甲公司不发货。乙公司在收取甲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产品技术标准履行交货义务,乙公司逾期交货并拒绝交货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返还未发货部分的货款金额。因此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的贷款109416.6元,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返还上述货款。故甲公司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返还货款109416.6元及利息(以109416.6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裁决

一、确认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1989日解除;

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甲公司货款109416.6元及利息(以109416.6元为本金,自201989日至20198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甲公司签订合同从乙公司处购买流量计变送器、流量计传感器、压力变送器等产品,其已经给付了货款164416.6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金额为45200元。剩余货物甲公司至今并未收到,故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乙公司称其已经交付了与收到货款相应的货物,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履行,甲公司要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确认已经预付乙公司货款但其未收到货物的金额为109416.6元,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109416.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应予起诉之日起算(201989日),201989日至2019819日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2019820日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宜。不超过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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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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