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招某系李某的配偶,被告陈某与李某素有业务往来,李某向被告陈某送布匹,截至2018年12月,被告陈某共计拖欠李某货款¥2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李某于2018年12月13日死亡,于2019年3月4日火化。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第一,原告是否为适格的原告的问题,原告提供结婚证以及户口本证明原告系李某的配偶,李某父母已经双双去世,李某与招某育有一女,其女提供放弃继承声明书,所以招某为李某的合法并且唯一的继承人,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李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行为,原告立案的时候只提供了其是唯一继承人的证据,但是对于李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以及陈某是否欠李某原告所主张的欠款金额事实并未举证,但是,在立案之后原告律师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向某某派出所申请了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证明被告曾经因口角盗取了因为欠买卖合同货款的欠条,在某派出所的报案笔录仲记载了被告有承认欠款的事实。另外,被告出庭,对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是未确认欠款的金额,但是没有对相应的主张予以举证,所以法院确认了欠条的欠款金额。
三、判决结果:
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本金以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思考: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是案件的事实跟理由却跟一般的事实情况大不相同。首先是主体的问题,本案的主体是交易主体的继承人,重点就是要确认继承人的适格以及继承人的数量。其次,因为事实上的交易主体的灭失或者因为平常交易习惯所致通常原告很难举证其主张,本案的能胜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原告的坚持以及对案件情况的熟悉程度,试想一下,要是原告不了解被告有去公安做笔录或者即使知道被告去公安做笔录也不清楚被告所做笔录的内容那么就拿不到本案的关键证据。律师也是相当勤勉,调查取证的过程并不顺利,通过积极的跟法院沟通才能拿到我们想要的证据。
作为律师,接到这种完全没有证据的案件是非常紧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