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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李xx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王俊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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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李xx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6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杨xx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执行分配方案中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诉人债权进行分配,上诉人针对应当分配债权的数额不同意而起诉,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制的执行工作指导指出,要区分程序争议和实体争议,对于受偿顺序、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应通过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解决,而对于分配方案是否送达等程序性问题仍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上诉人起诉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受理条件,应予受理;3、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上诉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上诉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通知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提出反对意见,双方就执行财产如何分配存在争议,这种实体上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

  李xx、杨xx未发表答辩意见。

  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5执恢40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认定陈xx应参与分配;2、依法认定陈xx与杨xx同属于普通债权,应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存在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的区别。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异议人对分配方案所记载债权的真实性存在疑议或者对应当分配债权的数额、比例、顺位等不同意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处理的是实体性异议。而程序性异议是指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如认为其债权应当列入分配方案而没有列入,或不应当对其他债权人适用参与分配程序而适用等程序违法情形。对程序性异议,异议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陈xx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杨xx同属于普通债权,应参与分配,实际上是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其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而决定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属于执行实施权范畴。故本案陈xx所提出的异议属于程序性异议,而非实体性异议。因此,陈xx的起诉不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执行部门作出的(2018)豫0185执恢40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已将陈xx列为债权人,并以陈xx已与河南通川地产有限公司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分配陈xx债权受偿数额为0元,陈xx对该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杨xx对其异议不予认可,后陈xx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陈xx诉请要求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涉案执行款项,属于对应当分配债权的数额、比例的实体性异议,一审裁定以陈xx所提出的异议属于程序性异议为由,驳回陈xx的起诉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陈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  张林利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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