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店铺转让费需谨慎,付钱容易还钱难。
来源:王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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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拟寻店铺开店做生意,某日看见某商场一楼店铺门口贴有转让、甩卖字样。遂进店与张某商谈转让事宜。双方口头商谈甚欢。黄某即支付张某壹万元订金,张某出具字条一张,书写"今收到店面转让订金壹万元,转让费共计壹拾叁万伍仟元,余款交接店铺时付清。今收人张某"。原告黄某付款订金后有点不放心,遂打电话给商场,问店铺是否允许转租,商场管理人员明确店铺不允许转租。黄某遂要求张某退还壹万元订金。张某拒绝。黄某遂报警,在派出所协商未果,派出所建议黄某去法院起诉。
我方代理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订金壹万元整,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张某亦请律师反诉我方,称我方违约,要求赔偿违约损失壹万伍仟元。
裁判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张某直接返还原告黄某订金人民币9000元,双方各付诉讼费了结。
律师观点:
本案2020年10月16日立案,12月16日结案,历时两个月。我方要求被告返还订金理由
第一、店铺转让费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店铺的转租费用。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商场店铺的承租人,并未获得商场的转租许可,且在原告支付订金前,并未告自原告。
第二、原告黄某支付的属于订金,在法律上是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实现的功能,如合同无法履行,订金应如数退还。
第三、我方订立合同之初,被告张某店铺即贴有转让、甩卖字样,因此被告反诉因我方未履行合同导致其倾销货物造成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鉴于诉讼时间成本问题,原告方接受法院调解,同意返还9000元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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