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伟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获得胜诉
来源: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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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俞某某与王某某约定:王某某将抚州市东乡区某某工程分包给俞某某进行施工,由俞某某提供机械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保养,密切配合王某某的施工生产,满足王某某的施工需要,工程款按俞某某提供的机械设备的施工总工时计费,若王某某使用俞某某机械设备对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间不到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的工时计算机械设备工程款,上述约定俞某某已与王某某多次确认,上述工程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类范畴。
2023年2月22日,王某某单方通知俞某某停止施工作业,俞某某已按照约定提供机械设备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共计23天。王某某无正当理由解除与俞某某的施工合同,按照双方约定,王某某应当以俞某某施工一个月的工时计算机械设备工程款,经俞某某与王某某确认,俞某某提供机械设备的工程款共计80000元。
【裁判结果】
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俞某某俞某某工程价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点评】
景德镇施工工程欠款律师接受俞某某的委托,在没有施工合同、没有对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或欠条证据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把现有的间接证据组合形成有利的证据链条,最终帮助俞某某达到诉讼目的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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