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来源: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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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田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16日、17日,三次盗窃某项目部露天仓库存放的螺纹钢,共计1000公斤。田某某将其中700公斤运往浮梁县某公司收购站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540元。经鉴定,被盗螺纹钢总计价值人民币3660元。
律师辩护:接受委托之后,本所律师联系本案承办检察官调阅卷宗材料,认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提出法律意见:嫌疑人田某某与项目部人员前往派出所接受谈话,并无任何法律强制措施加之于田某某,田某某的投案是自动的,而不是强制的。经过与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具结手续期间,给予了量刑建议为一年,同时建议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找准缓刑适用的切入点,清晰了盗窃罪如何适用缓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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