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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案

来源: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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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经过: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2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戴某驾驶一辆车号为赣H/03568的大客车与雇主刘某一起在J市都建公司装客后,途径珠山东路由东往西行至皮肤医院门前地段时,违规左小转弯将行人徐某撞伤,刘某立即将车移开现场,倒至皮肤医院门前正常行驶位置。随之两人一起打“面的”将伤者送到J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的椅子上。戴某按门铃唤醒CT室里值班医生,未等医生开门,刘某和戴某就立刻离开医院返回事故现场。刘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戴某骑乘客的自行车逃离现场。伤者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规则,撞伤他人之后,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者;被告人刘某指使戴某逃逸,并亲自驾车逃离现场,致使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以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其一,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是否存在“指使”戴某逃逸的行为;其二,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是否是由戴某的逃逸行为导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刘某是否指使戴某逃逸

  在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中,除了被告人戴某的辩解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指使了戴某逃逸。相反,证人张通贵、江霞妹均证明:刘某并没有指使戴某逃逸,而是让戴某到医院去看望伤者徐某。

  本所律师接受刘某的辩护委托后开展调查。 本案中,除了被告人戴某的辩解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指使了戴某逃逸。也就是说,以交通肇事(共犯)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

  最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同案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该刑事案的大获全胜,离不开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夜以继日的努力工作和储备充实的专业知识。本案的获胜关键还在与律师们找准了案件的主要矛盾,清晰了罪名的性质,使得每一步的推进都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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