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良律师

李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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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毒品再犯,审查起诉介入从贩卖毒品罪辩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李炳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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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李炳良,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炳良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民警因被告人方某某及其女友张某(另案处理)有共同犯罪嫌疑,至方某某住处本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实施抓捕,当场从方某某双肩包内查获2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

经称重、检验:上述2包白色块状物净重共计10.13克,从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的毒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称重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方某某的多次供述、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方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方某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等,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闵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国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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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炳良
  • 执业律所: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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