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仅判处罚金
来源:霍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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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乔某1
辩护人:霍亮律师
案情简介:
天津市H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1、乔某2、乔某3与乔某某系父子、女关系。2015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乔某1、乔某2、乔某3等人在天津市河西区梅江淳园xx号楼想门附近,因家庭矛盾对乔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蓝色宝马轿车进行砍砸、期间三人多次用捡来的木板、砖头等工具敲砸汽车,造成该车辆前挡风玻璃、左后门玻璃、右前门玻璃破损及后视镜段落的结果。经鉴定,该宝马车车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676.46元。被告人乔某1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乔某1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且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系初犯,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乔某1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乔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辩护人在多次询问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积极和被害人联系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进行庭前指导,使得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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