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快递破损不赔付之维权案例
保价快递破损不赔付之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11月购买电脑一台,后因其儿子到某市工作,李某于2019年7月21日便将电脑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到某市,收件人为其儿子姚某。快递公司建议李某对快递保价,建议保价10000元,李某便向快递公司支付运费及保价费用合计10000元。2019年7月23日,某快递公司派件员通知姚某,快件损坏,可以通过联系客服理赔。后姚某多次联系快递客服理赔事宜,但快递公司给出的方案无法让姚某满意。姚某后经鉴定,快件 损失费用8546元,检测费用600元。经多次催促无果,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货物损失941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快递公司承担。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邮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保证原告的货物完整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原告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部分予以损坏,被告应对原告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同意后按声明价值运输就是保价运输,托运人声明的价值,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原告损坏的货物检测评估报告、发票为证,损坏的货物价格为8546元,检测费用600元,两项费用为9146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价的货物为1万元,损坏的货物未超出保价部分,被告应在9146元内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超出该物品损失部分,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所辩原告物品损失1200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律师建议
当前网购已经成为老百姓的常用消费方式,同时伴随的是快递行业的兴起。但是行业兴起之后往往因为很多快递公司下面的外派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监管不力,导致托运人的快件破损。往往托运人在委托运送价值较高的快件时,快递公司也会建议保价。但是在出现快件破损的情况后,快递公司总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导致托运人面临重大的损失。本案例很好地为各托运人提供了参考,即要签订保价合同,同时当快件出现破损后,建议现场固定证据并提供其它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如果承运人仍拒绝赔付,托运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