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萍萍律师

范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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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综合,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名誉权纠纷

来源:范萍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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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丙设计有限公司,并注册登记在甲名下。后来乙看该公司前景不好,便于2018年8月提出退伙,随后多次向甲要求退回出资款5000元。甲告知乙,丙设计公司自经营以来共计亏损达6万元,不存在退出资款问题。即开始经常通过电话、微信骚扰,甚至还通过讨债公司向发送讨债信息。2019年8月份,甲通过好友得知,乙几乎每天都在朋友圈发表信息,称甲不守承诺,拒退其5000元出资款,并附上甲本人的照片。甲为此精神压力倍增,公司经营收入严重受到影响。为此甲作为原告委托我所将乙诉至法院,请求乙立即停止侵犯的名誉权、肖像权,连续30天在其微信朋圈、连续7天在本地报刊刊登公告,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所需费用由承担;并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乙辩称:(1)甲乙双方之间是合伙退伙纠纷,款项一直拖延支付,在电话催讨后又将从微信好友拉黑,致使失去沟通渠道。不得已才通过微信告知好友的方式维权,且乙勾选的是双方共同好友可见,而未对所有朋友公开,目的是希望能通过朋友做工作,让出现并主动解决欠款的问题。因此,发朋友圈的行为事出有因,不构成侵权。2)乙发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不构成侵权,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字眼,微信内容完全是对客观事实经过的阐述,而且是在限定的少数(有回应的就四人)的共同朋友之间,并非向不特定第三人进行宣扬,没有导致的社会地位遭到贬损,社会评也没有降低。在朋友圈配图也只是一种描述事实的表达方式(表示就是这个人),不存在侵犯的肖像权。

法院裁决

庭上原告甲提供了被告乙辱骂甲的短信及对甲好友手机中的微信显示的乙连续10天通知过其微信号发布同一则以向甲催款为内容的微信朋友圈的事实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以证明乙侵害甲名誉权的事实。法庭辩论阶段,就乙仅在双方共同好友可见的有限范围内发表阐述客观事实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法院最终认定乙的前述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删除其于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的涉案言论及照片;并判令乙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向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该道歉声明需至少连续保留十天;如拒不履行该义务,院将在当地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承担;并酌情判令乙向甲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元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乙对甲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公开发布有损名誉权的内容,并擅自使用的照片。

发布于微信朋友圈的言论,虽然没有使用明显侮辱性质的言词,但从通篇内容看,会给读者产生甲不讲信誉的影响,其直接将的相片予以披露,主观上具有将予以公开批判故意。作为公民,其有保护自身名誉权的权利。无论的言论内容是否为客观事实,均不能剥夺保护自身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该言论发表于微信这个当前在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 一旦发表,极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必然客观上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个人感受

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习惯以微信、微博、抖音等方式来记录生活或宣泄自己的情绪,这种行为属于人自己的活动,也是个人言论自由的表达。该行为本身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此类社交软件具有受众广泛及发布内容易于转发的特性,因此行为人对其发表的内容就应控制在合理合法的限度范围以内,尤其是内容涉及第三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我们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的,或寻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不应将其个人的主观陈述认定为客观事实在社会广而告之,寻求不知情的大众予以评判。避免出现借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的同类现象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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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萍萍
  • 执业律所:广东正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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