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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疫情期间口罩诈骗一案案件分析

来源:范萍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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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一、案情简介:202022日至216日期间,被告人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谎称有口罩售卖。经微信商谈后,被害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到被告人的账户。以上方法,被告人共骗得四名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74260元。得手后,被告人将诈骗的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同年217日中午,公安人员在被告居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全额退还全部被害人被骗钱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本案争议焦点

1、诈骗罪的定性;2、是否适用缓刑;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判处尤其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五、个人看法

在本案中,我们代理的是被告人一方。经与当事人沟通后,确定辩护方案为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到案后,入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认罪态度好,认真悔罪,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为了向其父亲证明证明自己的价值,才开始在微信上卖口罩,想从中赚取差价,这是被告人的初衷。后来,由于口罩价格上涨,在尚未找到合适的口罩货源时被害人的货款暂时滞留在被告人的手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将货款挪用去网上赌博,但是在被害人要求退款的时候,被告人并没有拒绝被害人的退款要求,也没有推脱或逃避,而是答应被害人的退款要求,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在其中一名被害人报警前,也积极主动退还了被害人部分款项,是存在放任的故意,但不是一开始就有占为己有的想法(主观故意)。最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犯本罪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由于年仅24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才一时糊涂将款项挪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给被害人、家人造成的危害,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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