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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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综合

郑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李霞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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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郑某与陈某于201921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郑某承租陈某位于某工业区的厂房,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210日起至2022230日止,月租金23000元,租赁押金69000元。合同签订后,郑某按约向陈某支付了租赁押金。2019125日晚,郑某在厂内看守时突然听到响声,出门检查时发现陈某在隔壁经营的泡沫厂发生火灾并已蔓延至郑某的厂房内。因火势过大无法消灭,郑某立即报警。事后,某市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陈某经营的泡沫厂内的颗粒机料仓内的泡沫发生燃爆,引燃了周边的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案涉厂房自2019125日发生火灾后至今,已经不具备使用条件,租赁合同已经客观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因此,郑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等规定,要求陈某退还租赁押金69000元。

郑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郑某与陈某双方于20192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陈某向郑某退还租赁押金69000元。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某返还押金69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陈某与郑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出租给郑某使用,但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之规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故法院对郑某诉求的解除租赁合同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郑某已向陈某支付押金69000元,依据上述规定,陈某应承担返还责任,故郑某主张陈某返还押金69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建议

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租赁物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因消防问题而必然无效,但属于可解除情形。当事人还应当对二次消防验收责任进行约定,并在开业前向消防主管部门申报检查,如发现租赁物消防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合同,防止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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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霞艳
  • 执业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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