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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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综合

关于王某与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简析

来源:李霞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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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王某系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的员工,201982日入职该公司,负责室外装修工作。2020128日,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放假的前一天晚上,全公司的人都在搞清洁卫生,王某家里的小孩生病了,在发烧,很着急,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正常下班时间是9点钟,王某和同事说了一下,提前下班回去带小孩去医院看病,820分左右,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匆忙回家,没有带头盔,因为夜色已晚,视线不好,王某经过一个路口时,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突然开车门,王某的摩托车被弹开,王某被抛出3米远,头部受到了重创,此时已是晚上841分,大约10分钟后交警和救护车都赶到了现场,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医护人员将王某送至甲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因王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950分,医院宣告王某死亡。王某家属得知后,遂向甲市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甲市社会保障部门以“王某提前下班,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为由,向王某家属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遂向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构成工伤,遂判决甲市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后甲市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王某构成工伤,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不服,向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甲市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法院裁决

驳回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王某“提前下班”途中的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死亡),是否符合工伤(工亡)的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 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

(3) 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

 就本案的情形来说,是符合第(1)和第(3)种情形的,但是是否符合第(2)情形,这个就争议很大了。甲市社会保障部门在第一次工伤认定时,就认为,王某提前下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视为早退,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王某提前下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事发当天,甲市某装修公司已经没有实质的工作,主要是打扫卫生,即便王某提前下班,也不会给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带来实质的损失,何况,王某的小孩生病提前40分钟回家也是人之常情,王某提前下班违反公司制度和王某在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是否符合工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违反公司制度,而直接否定王某死亡不构成工伤,王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对王某进行处罚,这是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而王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重伤死亡,其是否构成工伤,实际上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框架下的一个课题,即行政确认法律关系的范畴。甲市第一人民法院也持笔者相同的观点,认为王某提前40分钟下班回家,仍然属于一个合理的下班的时间和路线,王某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销了甲市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甲市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甲市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后,采纳了法院的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工伤,但是,甲市某装饰装修公司不服,向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甲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甲市某装修公司不服,又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就本案而言,甲市社会保障部门第一次的认定,不一定说绝对是错的,规则也是需要遵守的,只是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文字,法理之外还有情理,从本案的判决来说,两级法院都是从立法本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来,从对法条的解释来看,也是做了一个扩大解释,扩大了合理下班的时间范围,虽稍有违背规则,但是体现了保护弱者的一个大的原则,大方向是对的,但是笔者始终相信,法律不仅代表了社会规则,也能释放社会温暖,个案的平衡,有时或许是法治社会进步过程中的一个导引吧。

 

四、律师建议

   就本案而言,我建议劳动者还是要遵守公司的一个规章制度,如果有急事,要提前向公司主管部门请假,避免因违规,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本案劳动者提前下班认定为工伤,而盲目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甚至有部分劳动者故意受伤或者职工请假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这种情形都认定工伤的话,那么无疑加重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也为一些心术不正的人留下法律的空子,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最终还是做到定纷止争,保持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一个平衡,工伤认定还是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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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霞艳
  • 执业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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