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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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综合

原告吴某、张某与谭某相邻关系纠纷之案例分析

来源:李霞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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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张某为夫妻关系,吴某、张某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吴某、张某提交的简易方位图显示,谭某在其宅基地房屋西面偏南方向的土地上搭建锌铁棚一座,该锌铁棚北面留有1米宽东西走向道路通向吴某、张某房屋门口,吴某、张某房屋门口西面有1米宽南北走向道路,该两条道路呈T字形。

吴某、张某因谭某搭建锌铁棚的事情多次向原当地国土资源局 等行政职能部门反映要求处理,该局亦多次向吴某、张某作出告知书及处理意见书。其中,2019年1月份,原当地国土资源局向谭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查明谭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9月始占用位于当地******第三小组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简易棚,作为仓库项目用途,经实地测量,简易棚占用面积为129.2平方米,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拟依法对谭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9.2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129.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共计罚款1292元。2020年4月份,当地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向张某作出《关于反映******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载明:经核查,吴某、张某反映的地块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按要求整改,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才能将该案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某、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某拆除对吴某、张某造成影响的位于当地***********之二(临)的违章锌铁棚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一审庭审中,谭某称其没有占用土地也没有封路,该土地是谭某爷爷的,在谭某小时候,该土地是谭某家里的猪圈,另外,房屋旁边的道路一直都是保留1米宽,所以吴某、张某没有理由要求谭某拆除锌铁棚;对于原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谭某已经缴纳了1292元罚款,但是不同意腾退土地;该土地是村集体分配给谭某的,但谭某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观点: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谭某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违章搭建棚房的事实,已由当地自然资源局(原当地国土资源局)等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查明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谭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部分事实,吴某、张某提供了原当地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当地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东凤镇吉昌村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等书证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此,谭某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拆除案涉锌铁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已确定无疑,自不待言。但本案吴某、张某基于相邻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谭某拆除案涉锌铁棚,仍需考量谭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吴某、张某的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知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吴某、张某诉称:谭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搭建棚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吴某、张某的生产及生活,不但阻碍了吴某、张某的日常通行,无法进行污水排放,也造成电表无法安装到吴某、张某家里,更导致了吴某、张某的危房无法进行修缮及改造。经查,由吴某、张某提交的简易方位图可见,吴某、张某宅基地房屋门口有宽为1米的T字型道路通行,而谭某非法占用的土地用途也并非是道路,可见,谭某违法占用土地搭建棚房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吴某、张某相邻通行权的侵犯。此外,关于吴某、张某诉称谭某搭建锌铁棚导致其无法进行污水排放、电表无法安装到家、无法对危房进行修缮及改造的意见,吴某、张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吴某、张某诉请谭某拆除搭建的案涉锌铁棚,不符合民法相邻权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吴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张某上诉请求:判令谭某拆除位于当地***********之二(临)的违章临时锌铁棚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谭某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的内容。法院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审诉讼中,吴某、张某及谭某均确认,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第1项标的物与本案中吴某、张某主张的标的物系同一标的物。

二审法院观点:本案中,吴某、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谭某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对此,市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谭某退还非法占用的129.2平方米土地,即恢复涉案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的申请,已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吴某、张某关于谭某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的主张事项应通过执行程序处理,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吴某、张某的起诉。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知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本案中的涉案土地,由谭某非法占用,并在涉案土地上搭建锌铁棚,属于违法建筑,谭某并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相邻权纠纷,谭某的违法建筑需通过行政手段去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遇到邻居违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损害到自身利益的话,可到政府主管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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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霞艳
  • 执业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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