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丁某定作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OEM生产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电工产品,月结30天,但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尚拖欠甲公司拖欠的是2019年4月、5月、6月货款合计人民币287704.34元。2019年10月8日丁某以个人名义向甲公司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拖欠2019年4、5、6月货款合计人民币287704.34元,并且承诺2020年3月30日还款。但是丁某出具欠条后,没有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乙公司尚拖欠甲公司货款人民币287704.34元,上述款项经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二均未支付,引起诉讼。
二、办案分析:
1、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律师费主张依据?
根据《OEM生产合作合同》第四部分第1条约定,乙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每日3‰标准支付违约金,由于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甲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合同第八部分第2条约定,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丁某承担责任依据?承担责任范围?
丁某系乙公司的股东,并且丁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属债务加入,丁某应当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裁决:
1、乙公司、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定作货款287704.34元;
2、乙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定作货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3、乙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4、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总结: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纠纷,乙公司尚欠甲公司电工产品定作货款287704.34元未付的事实,有甲公司提供的核对表、欠条等证据为凭。现在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没有规范交易,大多数都是口头交易,更不用说纠纷发生后的证据收集了,法律意识是中小型企业需要树立的,规范交易,减少纠纷,也是降低风险。
2、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由被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OEM生产合作合同》等证据为凭,法院支持该诉求。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提出律师费主张过高且没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律师费已经支出。虽然被告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从中也学到了,以后的案件若有主张律师费,除了相关约定文件、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外,要将律师费的缴纳凭证也作为证据提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