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化名)于2018年7月8日在重庆某妇幼保健院出生,出生之后,陈父发现陈某发育迟缓,经诊断为痉挛性脑性瘫痪,陈父认为陈某的脑瘫与医院存在关系,之后与重庆某妇幼保健院发生医疗纠纷,多次沟通无效后,陈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拒绝了人民法院的鉴定请求,案件陷入了僵局。

    之后,陈父委托了我所代理本案,在仔细研究了案情过后,为防止因没有司法鉴定意见而导致的败诉,我所决定先行进行撤诉处理。此后,我所积极与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科进行沟通,在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录更新过后,我所再次提起了诉讼,再次经历了两次司法鉴定机构拒绝鉴定后,终于有鉴定机构受理了本案的司法鉴定,经过鉴定,重庆某妇幼保健院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之后本案进行一审,二审,最终由重庆某妇幼保健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