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龙某经营一家专门销售电线、水管的个体小店,2016年,某项目施工单位在龙某处采购水管、电线等材料,汪某在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上班,主要负责材料采购、保管等工作,在双方合作期间,龙某多次亲自或派人将材料送到项目施工工地,由汪某负责签收,再由汪某在施工单位处凭发票报销费用,之后再将钱款转交给龙某,到2017年1月,施工单位欠龙某贷款7万余元,龙某要求汪某出具欠条。此后,龙某多次找汪某讨要未果,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汪某偿还欠款。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龙某与汪某之间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汪某签收与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谁出具的欠条,就由谁负责偿还,往往忽略了对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原告未理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导致败诉。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起诉时,最好能委托律师代理,如果自行起诉的话,也可以先咨询律师,把法律关系和对象分清了之后,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