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胜诉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黄情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徐某诉xx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被告无权强制拆除原告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无权强制拆除原告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并未进行强制拆除之前的公告,程序上严重违法,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三)原告房屋属于合法财产,不属于应拆未拆的房屋。原告的房屋所在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合法、建设合法。
二、被告应当就其违法拆除行为,向原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xx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使用的评估方法是错误的。
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评估按照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建筑物价值评估按照重置成本价法。原告认为,评估机构对土地、房屋分别采取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拆房屋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结合本案,评估时应当适用市场比较法。本案被拆房屋及其所在土地虽然系农村,但已经被规划为城市,则应当适用市场比较法参照同类、同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就算按照农村标准,本市区存在大量的城中村房屋交易案例,也可以采取市场比较法参照其他城中村的交易价格来确认本案的房屋价值。
(二)法院应当按照生活日常所需,认定房屋内的财产损失。
根据房屋评估明细表,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可以确认。然而,根据上诉人所拍摄的房屋被拆前的照片,显然存在冰箱、空调、床、电视等家用物品,这些物品并没有在房屋评估明细表中记载。按照常理,冰箱、空调、床、电视等家用物品也是现在家庭生活所必须的物品。被上诉人在强制拆除本案房屋之前,并未严格做好证据保全,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房屋租费损失应当支持。
原告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房屋灭失后,就失去了使用的价值,这是物权灭失所带来的必然后果。因此,不论原告有无提供房租损失的依据,法院都应当判决被告酌情予以赔偿。
此致
xx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