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和焦作XXX新材料公司200万借贷纠纷
来源:荆小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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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16年1月11日被告焦作X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张XX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907111元,约定2017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暂无力偿还,原告起诉至法院,在了解案情后代理被告参加诉讼。
二、案件点评:
根据了解的情况,公司对借款金额与约定利息没有异议,只是公司因环保等原因生产断断续续,效益不好,暂无力支付,在开庭前与原告进行了协商、沟通,把企业的现状给原告进行了介绍,原告也表示理解,所以在开庭过程中原告直接把诉讼请求更改为借款本金在借期内按照年利率12%主张,逾期部分按照月利率18%主张,起诉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主张,并且借款的本息只主张到起诉之日,公司类似的案件当天就有六个,数额达到将近1000万元,根据此判决公司每年利息就能减少将近200万元,因此公司对此案件非常满意,通过此案件的办理,使我感到,律师不仅要讲法也要讲情,坦诚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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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小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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