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获轻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获轻判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倒卖的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18套银行卡通过杨某某卖给牛某某,均开通U盾和网银,并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每套银行卡获得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佣金。2018年5月26日,牛某某让张某某带韩某某至郑州市将已出售的郑州银行卡,通过挂失补办再取现的方法,在郑州银行卡(卡号623531000100639XXXX)先取现5万元,交给牛某某后,牛某某拿着韩某某手机操作,通过登陆韩某某该银行卡的手机银行将剩余的317510元分七笔转给牛某某女朋友杨某的xx银行卡中,给韩某某分得好处费6000元现金。2019年5月27日,牛某某让韩某某去银行,将已出售的xx银行卡挂失,后候某某通过登陆手机银行,共将xx银行卡(卡号621483379264XXXX)中的6200元分两笔转至牛某某女朋友杨某的xx银行卡,牛某某给韩某某分得好处费1000元现金。二、律师观点分析:此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于量刑建议嫌疑人与家属都比较满意,所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进行罪轻辩护。三:案件取得主要成果:成功变更罪名,案件在侦查阶段起诉意见书确定的罪名为诈骗罪,如果按照诈骗罪定性,根据被告人的额数额可定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变更罪名后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最终使被告人获得轻判。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刑事主任:荆小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轻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轻判一、案件基本情况:杨某某焦作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6年3月杨某某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xx村看焦矸,在工厂门口遇到了一个姓林的安徽人,也是做耐火材料的,在聊天的时候他说能够供货,还可以开发票,双方就互留了电话号码,后来公司需要进项时就联系了这个姓林的,姓林的给了杨某某一个姓刘的电话,让杨某某找他开票,杨某某就给姓刘的打电话吧开票信息告诉他,票开好后邮寄给杨某某,并支付票面金额12%作为开票费,共找了五家公司开具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焦作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税款1113162.29元。案发前,杨某某补缴税款200000元至某某区税务局,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13162.29元。案发后,杨某某补缴税款100000元至某某区税务局,退税款270000元至公安机关。二、律师观点分析: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约见了被告人杨某某,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提交手续并进行阅卷,经过阅卷了解到此案件证据材料充分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此案件判决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对于判决结果被告人当场表示认罪服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次是坦白,既然此案件证据材料充分,确定做罪轻辩护,所以说认罪态度非常重要,坦白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是可以减轻基准刑5%以下。第三,其次是被告人积极退缴部分税款,并且杨某某表示愿意积极退缴所有税款,但因受疫情原因,对其生意产生巨大影响,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以致未将所欠税款全额补缴,所以从挽回国家损失的角度来进行辩护。第四,是从主观方面进行辩护,杨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法定犯,杨某某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很难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属于自己对于法律无知,导致自己触犯了法律红线,与自然犯相比在主观恶性要小很多。三:案件取得主要成果:经过有效的辩护,使案件达到减轻处罚的效果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刑事主任:荆小强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处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处缓刑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9月14日,李某某与王某在荥阳市xx小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将王某打伤,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二、律师观点分析:此案件在侦查阶段即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于量刑建议嫌疑人与家属都比较满意,所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进行罪轻辩护。此案件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侦查阶段初期,被害人因索要赔偿数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家属非常着急,当时根据情况与家属进行详细的分析,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急于和解并取得谅解,这是人之常情,被害人也会根据这一情况,索要过高的赔偿,所以相持一段时间后,对方主动降低赔偿数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就要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三:案件取得主要成果:(一)全程参与调解工作,刚案发时被害人索要赔偿款200000元,否则不予谅解,当时犯罪嫌疑人家属急于让嫌疑人解除羁押强制措施,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介入案件后及时与嫌疑人家属讲清利害关系,分析对方心理,最终支付40000元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及时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三)积极与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沟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最终获得缓刑判决。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刑事主任:荆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