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剑良律师

宋剑良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关于xxx诉xxx离婚纠纷

来源:宋剑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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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xxx

一、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在xxx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xxx年,双方在xxx省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xx年xxx月xxx日被告生育女儿xxx。原告与被告在结婚后感情尚可,但后因被告出轨,且被告写亲笔信承认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原告忍无可忍,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判令女儿xxx归被告抚养。

二、经办过程及案情分析

1、调解前的插曲

   法院受理原、被告离婚案件后,通知双方调解。在调解前,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女儿XXX不存在亲子关系,对此,我们向当事人释明,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是确认之诉,与本案诉讼标的不同,需另案处理,如果在本案中提此诉求,法院会驳回,原告在听完我们的分析后,情绪有些激动,他认为,被告已经承认女儿xxx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为何法院不受理确认原告与女儿xxx没有亲子关系的诉求。笔者认为,这就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感性与理性的碰撞,当事人往往都是怀着最朴素的情感,情绪化是正常的,但是律师不会受到这种情绪的影响,仍然会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所以我们还是耐心地和当事人沟通,分析其中的利害,我们告知原告,没有亲子鉴定报告,法院是不会作亲子关系认定的,如果非要这么做,很可能会拖慢整个案件的进度,还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最终当事人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回了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诉求。

2、正式调解

      法院于xxx年xxx月xxx日组织双方调解,原告坚持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不补偿被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多年来抚养女儿xxx的费用,被告当场表示拒绝,调解陷入僵局。原告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调解中,似乎又显得不合时宜,调解本质上是妥协的艺术,让步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离婚案件,毕竟夫妻一场,好聚好散,对双方都好。笔者认为律师在此类调解案子发挥到的关键作用,就是预判到原告提出的方案,被告可接受的程度,以及法官又会如何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然后据此做合理的修正。因此,我们建议原告在制定调解方案的时候,要给被告留有余地,比如在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原告所有的同时,适当补偿被告,与此同时,因本案法官不处理亲子关系认定事宜,我们也建议原告放弃主张抚养费。原告经我们劝说,采纳了我们的建议,被告也表示愿意接受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女儿xxx由被告抚养;(3)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xxx元;(4)原告放弃主张抚养费。

法院在调解后不久,出具了《调解书》和《离婚证明书》,本案就此画上了句号。

三、案件总结

     笔者全程参与了本案,笔者认为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中,尽量倾听他们的真实想法,不论他们的想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听听也无妨,然后,再针对性的分析利弊以及可行性。当事人在遇到不理解的事情的时候,有些情绪是情理之中,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尊重,通过耐心解释,化解他们的疑虑。我记得有个当事人很有意思,对方提出调解,只给很少的钱,就想让她撤诉,她打电话给我,让我一定拦住她,她怕她一激动,就答应了对方去法院撤诉。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就是当事人的定海神针,及时引导当事人摆脱情绪干扰,作出正确的决策。

   最后,本案最终达成调解,笔者想说,舍得是一种艺术,有舍才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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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剑良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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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剑良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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